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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1月13日,承兑请求人山东瑞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签定2014 年齐银承 33字 071号《银行承兑协议》,在我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,确保金550 万元,确保人高青县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、周小兵、樊海霞与我行签定2014年齐银保33字071号《确保合同》,同意为承兑请求人在我行的上述承兑事务供给连带责任确保。承兑到期后,承兑请求人未依照合同约好付出票款,截止至2015年8月31 日止,共拖欠我行承兑垫款本金4411201.97元,利息、罚息224511.21元。 现我行依据法律规定,及与淄博集美修建装修有限公司签定的债务转让协议,将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力一并转让给淄博集美修建装修有限公司。 请承兑请求人、确保人及时向淄博集美修建装修有限公司清偿案涉金钱,实行还款及担保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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